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部分内容)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条例》的第三次修订。此次修订后,《条例》共158条,与上次修订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视情节轻重予处分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党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涉黄涉毒应开除党籍
同时,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党员涉黄涉毒等问题,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规范约束党员网络空间言行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规范约束了党员的网络言行,明确对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将搞“政绩工程”等行为纳入违反政治纪律
新修订的《条例》将党员干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从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并强调对党员干部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同时,针对近年来执纪监督中发现的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扭曲、错位等问题,《条例》修订过程中,将政绩观错位的相关处分规定,纳入政治纪律,进行充实完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结交充当政治骗子应予严肃处理
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一些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等问题,《条例》修订后明确了相应处分规定。《条例》在修订过程中,新增相关规定,明确: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违纪应予处理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以及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等情况,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同时,《条例》修订过程中,立足保障人才评价机制的落实,充实完善在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等工作中,存在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等行为,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此外,《条例》修订后还明确,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关注“新官不理旧账”临阵退缩等问题
对于“新官不理旧账”、党员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条例》在修订过程中,也增加了相应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同时,《条例》明确,党员干部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
为了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以讲课费等名义变相送礼应予查处
新修订的《条例》在廉洁纪律部分,增加“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要求,同时新增规定,党员存在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另外,对违反有关规定滥发福利;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等“四风”问题,新修订的《条例》都明确了相应的处分规定。
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细化纪律规定
针对基层反映强烈的文山会海、过度留痕等问题,《条例》在工作纪律中,增加“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并明确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