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山学院博士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交款办法”变更的通知 按照学校党委会议纪要,《泰山学院博士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泰院政发[2014]13号)中的第十条“交款办法”修改如下: 第十条 博士挑房前原则上应按预算成本价一次性交纳建房款,学校对一次性交齐建房款的,给予5000元的公寓补贴;一次性交齐建房款确有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博士公寓分配工作小组批准并签订交款协议后,可以先按预算成本价二分之一的标准交纳建房款,其余的建房款在后两年内交齐(每年的6月交款),其中第一年的交款额度不低于剩余部分的二分之一。学校按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结算实际建房款时多退少补。 注:在本页链接下载博士公寓交款困难申请表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