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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销2024年度泰山学院教职工子女保教费的通知

2024年11月01日 浏览量: 10 来源: 工会 作者: 发布: 工会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泰安市财政局、泰安市教育局、泰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泰价费发【2014148号)的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现就泰山学院教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报销通知如下:

一、定于2024114---118日集中报销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2024年度子女保教费。

二、保教费发票须由教职工本人签字、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签字(双职工需双方领导签字)、工会主席签字。

三、教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上幼儿园缴纳的费用,按(泰价费  发【2014148号)规定予以报销,计划外子女一切费用自理,不予报销。

    四、教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凭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根据实际缴纳保教费金额按月或按学期在单位据实报销,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1、父母同在一个单位,子女在本地入园的,保教费由该单位据实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20/.月。

2、父母不在同一个单位,子女在本地入园的,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各报销一半,最高报销额分别不得超过160/.月。

3、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幼儿在本地入园的,保教费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据实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20/.月(需提供证明)。

4、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无固定工作,幼儿在本地入园的,保教费由在职一方的单位据实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20/.月(需提供证明)。

5、丧偶或离婚的,幼儿在本地入园的,保教费由抚养方的单位据实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20/.月(需提供证明)。


                               工会(妇委会)人事处 计划财务处

                                           2024111




报销起止时间:114-8

报销地点:办公楼C5007

联系人:杨蔚群6715587